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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2000-0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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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运动,� ;す依妗⑸缁峁怖婧驼斜晖侗暝硕笔氯说恼比ㄒ�,提高经济效益,包管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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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规模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生长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执法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规模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
  第五条 招标投标运动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运动不受地区或者部分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不得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 。
  第七条 招标投标运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依法对招标投标运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运动中的违法行为 。
  对招标投标运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分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划定 。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则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九条 招标项目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第十条 招标分为果真招标和邀请招标 。
  果真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长计划部分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果真招标的,经国务院生长计划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署理机构,委托其治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机构 。
  招标人具有体例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治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署理机构治理招标事宜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备案 。
  第十三条 招标署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署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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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业务的招标署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署理业务的招标署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分由国务院划定 。
  招标署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保存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十五条 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规模内治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划定 。
  第十六条 招标人接纳果真招标方法的,应当宣布招标通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通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宣布 。
  招标通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所在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步伐等事项 。
  第十七条 招标人接纳邀请招标方法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担负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事项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凭据招标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
  招标人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凭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体例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条约的主要条款 。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划定的,招标人应当凭据其划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凭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可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加入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加入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划定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担负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划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划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体例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卖力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所在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生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增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增补、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凭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配合投标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担负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划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划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划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凭据资质品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品级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配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担负的事情和责任,并将配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配合与招标人签订条约,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负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勾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勾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权益 。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果真进行 ;开标所在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所在 。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加入 。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事情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开标历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卖力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事情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署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接纳随机抽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接纳须要的步伐,包管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影响评标的历程和结果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寄义不明确的内容作须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可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凌驾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及格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凭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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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芄宦阏斜晡募氖抵市砸�,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可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反对所有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反对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品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负个人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加入评标的有关事情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执法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条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包管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划分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凭据条约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卖力,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负连带责任 。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项目条约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招标署理机构违反本规则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钍畎俜种逡陨习俜种韵碌姆?�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署理资格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对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勾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钍畎俜种逡陨习俜种韵碌姆?�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组成犯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组成犯法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钍畎俜种逡陨习俜种韵碌姆?�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规则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加入评标的有关事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反对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划分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则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要害性事情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条约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纠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条约的,履约包管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凌驾履约包管金数额的,还应当对凌驾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包管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担负赔偿责任 。
  中标人不凭据与招标人订立的条约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条约的,不适用前两款划定 。
  第六十一条 本章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划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决定 。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作出划定的除外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则定,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署理机构治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的,责令纠正 ;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 。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划定追究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运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规则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则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本法有关划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 。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宁静、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差别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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