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宁静监督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划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挂号步伐》(建质[2008]76号)等文件划定,增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装置、拆卸、使用及其宁静监督治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宁静事故,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挂号。至本文宣布之日起,全省所有新开工的在建衡宇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合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必须凭据《建筑起重机械宁静监督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实行备案和使用挂号。在此之前已经在建的衡宇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合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人货电梯等起重机械,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和使用挂号。产权备案和使用挂号由县级以上建筑工程宁静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宁静监督机构)凭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挂号步伐》(建质[2008]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设备具体情况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实施。使用挂号牌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使用挂号牌模式见附件)。凡在划准时间内未完成备案挂号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责令停止使用,仍违规使用的,其相关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等规则划定实施处分。各市州宁静监督机构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治理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上报,每年6月底及11月底将外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挂号情况和设备、厂家和租赁单位的不良纪录汇总报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省厅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实时宣布和更新泛起重大隐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名单,省厅每年按期宣布被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信息。
二、切实增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治理。各地在治理宁静监督手续时,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的监管划定书面见告建设单位,由其催促监理、施工单位按划定执行。宁静监督机构应随机检验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纪录,及特种作业人员到岗情况等,发明保存宁静问题的,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悬挂停止使用标识并限期整改,整改及格经监理单位认定后,书面报宁静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恢复使用;发明保存与使用挂号条件不符的,应下达停止使用及整改通知,取消其使用挂号,责令重新治理使用挂号后方可恢复使用。使用单位发明机械设备自己保存重大缺陷或使用历程中泛起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如实纪录和报告,接纳相应步伐。宁静监督机构应将泛起重大隐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列入不良纪录,并将有关情况告机械设备备案单位;列入不良纪录的机械设备再次装置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针对性检查。
三、不绝强化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治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各级宁静监督机构可随机调阅、抽查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以往的使用档案,档案缺乏的责令租赁企业限期补齐相关资料或其他能证明机械现有性能切合要求的技术鉴定或报告,对整改不力或治理杂乱致使档案灭失严重或提供虚假文件的,按有关规则实施处分;对多次爆发重大隐患,以及故意降低设备宁静指标、擅自减少宁静设施、擅自改装设备的企业,除按相关执规律则实施处格外,应在全省规模内暂停停止使用该租赁公司所有机械,由有关单位重新验收并报外地宁静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着力完善建筑提升机械的装置和拆卸治理。建筑提升机械的使用单位与租赁单位必须以条约条文明确装置、拆卸事情中的各自宁静生产治理责任,建筑提升机械的装置和拆卸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装置专业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资格的人员担负。原装置单位有责任向拆卸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因装置不当且不如实见告拆卸单位,造成拆卸历程中的人员和工业损失,装置单位必须担负相应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装置、拆卸计划应作为专项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外地建设主管部分;装置拆卸人员名单,装置拆卸时间等质料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于装置、拆卸的三个事情日之前,报外地建设主管部分。
五、逐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操作间,悬挂清晰的机械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治理等有关事宜另行划定。
各地要尽快摸清外地建筑起重机械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底数,积极组织开展宣贯运动,实时调解和完善宁静生产治理内容和程序,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宁静治理。
附件:
1
、《建筑起重机械宁静监督治理划定.doc》(建设部令第166号)
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挂号步伐.doc》(建质[2008]76号)
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挂号牌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