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12号
建质罚字[2007]第12号
- 20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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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万成
事情单位:杭州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万成:
2006年6月14日16时30分左右,由你担当项目总监的浙江桐乡市河山伟邦针织有限公司2#车间工地,爆发一起塔吊坍毁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爆发后,由桐乡市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7月3日,桐乡市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桐乡市华立建设有限公司“6.14”建筑塔吊坍毁事故的视察报告》(桐安监[2006]32号)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工程项目总监,未有效履行总监职责,执行制度划定不严,未对从事塔吊拆卸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体例专项计划的情况进行把关和审查,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31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2号),并于2月8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分。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治理停止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