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1号
对总监理工程师周心连的处分决定
- 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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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周心连
事情单位:杭州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周心连:
2006年3月22日15时左右,由你担当项目总监的浙江湖州安吉县涌金苑商住楼工地在拆除塔式起重机时,爬升架爆发滑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爆发后,由浙江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5月26日,浙江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转送湖州安吉县涌金苑商住楼工程“3.22”塔式起重机爬升架滑落重大伤亡事故视察报告的函》(浙安监管综函[2006]117号)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作为工程项目总监,对施工宁静监管失职,未对从事塔吊拆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施人为质、是否体例专项施工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事故的爆发负有监理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31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1号),并于2月6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分。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治理停止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