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7号
对总监理工程师孔森的处分
- 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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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 孔森
事情单位:大连理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孔森:
2006年5月19日21时40分左右,由你担当项目总监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舞蹈楼工程爆发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
事故爆发后,由辽宁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楼“5.19”模板坍塌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安监发[2006]74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对施工单位未按划定体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计划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接纳停工步伐,未催促企颐魅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反应,并与施工单位配合弄虚作假,应付上级部分的宁静检查,对事故的爆发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12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7号),并于1月19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分。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辽宁省建设厅到建设部治理执业资格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