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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30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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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分 人:廊坊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谦
地      址:廊坊市金光道40--1号  邮编:065000
廊坊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日晚16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廊坊市西外环污水提升泵站隶属排水管道工程爆发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爆发后,由廊坊市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7年3月6日,廊坊市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在《廊坊市西外环污水提升泵站隶属工程“12.3”重大死亡事故视察报告》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明事故隐患未实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宁静技术步伐进行审查,未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的爆发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30号),并于7月24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颐魅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分,处分时间自我部做出《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盘算。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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