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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分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8号

  • 20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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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李冠英
事情单位: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李冠英:
  2006年8月19日8时,由你担当项目总监的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爆发一起塔吊坍毁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爆发后,由石家庄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视察组,通过现场勘察、视察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视察报告。200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宁静事故的处理决定》(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对工程项目监督治理不力,对事故的爆发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分听证见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8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分。请你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治理停止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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